闽侯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10-1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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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门户网站,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权责清单,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主动公示本单位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主体、依据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査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  主动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颁发的《卫生计生监督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中,要按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标准的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及时上报局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收群众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要按“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公场所为补充,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的程序与时限

  第十七条  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由相关业务科室上报公示内容,综合科负责公示内容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对外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局机关审查,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  各业务科室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自承办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科室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含检测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抽查结果有问题的,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相关科室或责任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相关科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