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施、数据平台等多种手段,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书、记录设备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执法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各科室应统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的执法文书范本。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施、数据平台等多种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进行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获得协助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卫生计生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闽侯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经费由县卫健局统筹安排。
第五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带4G网络接入模块的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上传至数据平台。
第十三条 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工作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五条 各记录科室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文字记录的保存,建立执法案卷档案,保存时限参照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方式对相关影像资料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七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