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10-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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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以下称法制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

第四条  局机关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五条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局机关执法机构应会同法制机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形成目录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我委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机构应当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承办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执法机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局机关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由

 

当事人

 

承办案件机构

及执法人员

 

承办案件机构

所提决定意见

 

法制机构

法制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备注:审核人在相应选项中打√,审核意见可另附纸说明。本表一份存档,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