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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新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所以从2012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新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2年9月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新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