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公司名称变更 |
办理单位 |
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5、《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
办理程序 |
1、受理初审: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窗口收件人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窗口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上报审核; 2、审核:窗口审核人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件并说明理由; 3、审批办结。 |
申报对象 |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申报材料 |
1、申请表(变更报告-公司名称变更、经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因变更、换证确需回收原件,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除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因变更、换证确需回收原件,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除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变更后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因变更、换证确需回收原件,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除外)”复印件加盖公章);
5、销售方案(含销售房源符合批准要求的材料: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后的监管协议、涉及抵押的须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凭证、涉及已销售的,提供已函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事宜的承诺函)(原件);
备注: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发证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科室) |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管理所窗口审批处 |
办理地址 |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房地产管理所窗口 公交站点: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602、517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591-22060112、22071392 |
投诉电话 |
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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