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
该临时身份证明可代替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使用。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标为非婚姻登记使用的,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