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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将离婚证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