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纳税行为的疑惑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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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不申报纳税行为的疑惑 不进行纳税申报,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经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这种行为是偷税,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请问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第三种情况和逃税罪中所说的不申报是一回事情吗,处罚方式一致吗?如果一致的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所有的不申报纳税行为只要满足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就会触犯刑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申报纳税的三种不同情况只要满足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处罚方式均要按照逃税罪处罚,如此以来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二条,第六三条,第六四条岂不是均没有处罚性可言了?希望各位专家给予解答。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说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第三种情况与逃税罪中的不申报不是一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承担的法律后果、适用法律等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逃税罪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仅涉及行政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不会因数额较大问题构成犯罪。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