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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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根据国税[2012]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我公司于2013年9月成立,9-12月为筹办期,请问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该在如何体现这60%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解答内容: 您好!按税法规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额度的60%计入筹办费。筹办费的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