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问答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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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问答

一、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问:从业人数指的是什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怎么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问: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有变化,陆续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比如:

(一)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问:定额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六、问: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七、问: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是否要审批应报送什么资料什么时候报

答:不需要审批,只备案即可: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二)报送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及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本文转载自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