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期间,哪些个人不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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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