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确认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应报送上述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