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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