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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