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你好,
|
注销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登录
|
注册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领导之窗
政府工作报告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法规文件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政务信箱
智能互动
魅力闽侯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智能互动
>
证件办理
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变更居住地?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居住地:正在适用严管的;在现居住地社区矫正未满六个月的;变更居住地不利于社区矫正的。且社区矫正人员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居住地一次。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