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2006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