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可享有哪些社会福利政策?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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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刑释解教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应对其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属城市户籍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属农村户籍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将其安排在农村敬老院,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对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核申报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及时、便利、依标予以保障。

   我省已试点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地区,把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缓解其基本生活的暂时困难。对城市流浪乞讨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国务院2003年第381号令和民政部2003年第24号令规定的,各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其给予救助,提供食物、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