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村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加强对卫生所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内容,对缓解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根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意见》的总体要求
《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整合和利用村级公共资源,采取多形式开展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以达到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双达标”,实现村卫生所回归公益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公共卫生需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应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相适应,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健康扶贫、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要求相对接,整体布局实施。
三、《意见》的核心内容
《意见》对村卫生所建设形式、建设内容及标准、产权与使用权、项目建设管理、建设资金保障等问题环节进行规范:
(一)建设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标准化村卫生所,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为中心村卫生所。边远山区常住人口较少(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可设巡诊点,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
(二)建设形式。各村(居)可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形式开展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鼓励优先利用闲置的学校等集体公共用屋,以及拆迁安置公共配用房进行改建修缮使用。如村(居)委会确无法提供建设用地或村集体公共用房时,可采取公共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一是标准化村卫生所项目建设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二是原则上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总建筑楼层原则不超过2层。鼓励有条件的村(居)适当提升村卫生所建筑规模,以满足未来服务需求。三是由县卫健局委托设计公司提供标准化村卫生所建筑平面、立面、剖面设计通用方案,各村(居)可因地制宜,适当加入当地特色元素。四是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规定,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达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五是结合村卫生所功能定位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办公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卫健系统设备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并列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
(四)产权与使用权。建成后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并长期无偿提供村卫生所使用。
(五)项目建设管理。明确村卫生所建设责任主体,明确建设时限,规范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建设许可、预决算审核、招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
(六)建设资金保障。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财政将安排专项经费进行补助,不足部分镇村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