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政府办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岗稳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八项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八项措施》的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学防控疫情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有效应对疫情做好“六稳”工作二十四条措施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二十一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我县从科学疫情防控和保障企业复工实际需要出发,在用好用足现有政策举措的基础上,着力改革创新,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岗稳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招工用工稳工问题。
二、《若干措施》的总体要求
《八条措施》共8条,涉及稳岗补贴、稳就业奖补、用工服务奖补、务工人员返岗包车补助等方面,通过加大对企业引进劳动力和各类人力资源中介、用工调剂平台服务企业用工奖补力度,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和企业有序复工提供劳动力保障,有序推进我县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三、《若干措施》的核心内容
(一)给予对湖北、温州等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一次性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我县登记注册、税务申报和社保缴费的各类企业。
2.补助条件
(1)企业用工中湖北籍、温州籍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应是回湖北、温州返乡过年,并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通知延迟来榕返岗的。主要按照各企业摸排登记上报县、乡镇(街道)的湖北、温州籍地区人员名单为依据。
(2)企业为湖北、温州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薪留岗”。按照2020年1-3月(连续3个月)企业参保登记缴费(或缓缴)名单确定。以身份证号码中地区信息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中一项社会保险均可作为依据。
(3)企业使用员工为我县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应提供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委托协议和双方确定的使用派遣员工名册。
3.补助标准
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人均860元)标准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4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
(二)给予“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1.补助对象
(1)被列入2020年省工信厅春节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企业,且被县统计部门认定为春节当月产值不下降的重点企业。
(2)2020年3-5月份期间连续生产(即2020年3-5月份月均工业用电量不低于2019年12月份工业用电量的80%,含80%)的被认定为2019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且2020年3-5月份平均裁员率低于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的企业。
2.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400元标准(以当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当月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闽侯供电公司
(三)阶段性提高企业用工服务奖补标准
1.各类合法、诚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为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县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诚信用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在我县首次参保确认),按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1000元,普通工600元标准予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7日。
2.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及列入县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收本省籍劳动力且首次在闽侯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在享受市里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企业新招收本省籍全日制高校毕业(本科及以上),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补助;企业新招收本省籍技能人才(初级技能证书及以上),给予企业每人800元补助;新招收本省籍普通员工,给予企业每人500元补助;对新招聘员工给予每人300元的省内交通补贴。上述县内企业单家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7日,企业新增招聘人员应在本通知执行期内到岗就业。
3.用工调剂平台(包括有暂时歇业员工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能够组织闲散劳动力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组织顶岗实习的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我县企业引进劳动力、按照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现工作企业工资发放名册和员工在该企业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确认),累计10人以上(含10人),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用工调剂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7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
(四)提高为我县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用工服务补贴
1.列入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企业,自行招聘或由企业老员工以工引工,按每人2000元标准(劳动力在企业工作满3个月以上)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7日。
2.各类合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调剂平台(包括有暂时歇业员工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能够组织闲散劳动力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组织顶岗实习的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企业引进急需生产人员,按每人2000元标准(劳动力在企业工作满3个月以上)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0年5月7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
(五)给予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和民生保障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1.奖补对象
春节期间(1月24日除夕到2月9日正月十六)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
2.奖补条件
(1)企业应在我县登记注册、税务申报和社保缴费。
(2)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生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工业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类企业为:提供民生必需品供应保障的超市、电商、便利店、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物流配送企业。
(3)企业不裁员或减少裁员。按照企业2019年最后两个季度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预期值(5.5%),或2019年最后两个季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人数与上年度(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比值低于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放宽至不超过20%。
2.奖补标准
按照我县2020年1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75%计算)6个月金额和企业2019年最后两个季度失业保险参保月平均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闽侯供电公司
(六)给予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
1.补贴对象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低于当年度我县年末城镇失业率企业。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上年末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上年初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100%。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七)给予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金
1.认定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
(2)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净裁员率按照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10%相对应的两个季度平均净裁员率(以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我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4)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10%以上。
(6)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定制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7)规模以上制造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返还标准
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按照认定企业两个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我市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进行计算)6个月金额和企业两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2月底。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
(八)给予复工企业、劳务输出地有关机构接送省内(不含福州市内)和省外务工人员返岗包车补助
1.复工企业自行组织包车。复工企业向企业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包车申请,包车费用由企业先行支付。完成接送工作后提交包车补贴申请表,经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按照包车协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底(暂定)。
2.劳务输出地的政府劳务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包车(含铁路旅客车厢)。由劳务输出地的政府劳务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县人社局提出包车申请,并报县指挥部核准。包车费用由劳务输出地的政府劳务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先行支付。完成接送工作后提交包车补贴申请表,经县交通局、人社局、财政局核定,按照包车协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底(暂定)。
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人社局、交通局、财政局,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
上述政策中,同类型的奖补不重复享受,若有重复符合条件的,补助标准按就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