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目前,我县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闽侯县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稳步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
二、《办法》的总体要求
《办法》由五个部分内容组成,涉及审批权职优化、强化规划管控、简化建房审批程序、明确住宅建设监管职责等方面,通过明确审批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多规”衔接,强化规划管控,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细化村民建房审批程序,确保村民建房审批依法依规;构建合理责任体系,把好村民建房审批每一关。
三、《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优化审批流程,强化乡镇职权
1.简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按权责一致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禁止批准个人在《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闽侯县总体规划》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除外。
3.宅基地审批手续由乡镇审批,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先由乡镇(街道)提出用地计划,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才能办理宅基地审批。
4.乡镇(街道)应成立村民住宅建设联合审批小组,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指定具体部门牵头负责,并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查,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5.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环保建设办公室)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后,三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块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依法批准后,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
(二)推动“多规”衔接,强化规划管控
1.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划出村庄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和村民建房用地范围,实施我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制度,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2.强化依图审批,按照通用图集建设。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选用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各乡镇(街道)要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3.农房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杜绝安全隐患问题。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农房用地规模、层数和面积需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3.明确村民建房申请所需材料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效率。
(四)责任体系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推动“多规”衔接,落实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指导乡镇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与行业服务,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进一步修订推广使用农房通用图集;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项目,加强督查监管。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对村民建房施工进行现场巡查监督。
5.村民委员会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上报,将村民建房质量安全问题纳入村庄治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