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奖补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91号)和《闽侯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通知》(侯委办〔2019〕43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疏堵结合全面推进墓地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为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疏堵结合全面推进墓地整治工作,规范我县坟墓整治工作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请程序和标准。
三、《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
(一)坟墓整治奖补标准
1.奖补范围。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迁移整治的201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农村散埋乱葬坟墓。
2.奖补对象。根据各乡镇(街道)每年迁移整治农村散埋乱葬坟墓的总数实施奖补(项目搬迁不纳入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奖补标准。搬迁坟墓必须是迁移到合法的骨灰楼、公墓的才能实施奖补,各乡镇(街道)实施迁移奖补的坟墓以台为基数。每台的奖补标准,参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闽侯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办〔2014〕242号)文件实施奖补。
4.资金保障使用范围与申请程序:县级奖补资金由县墓地整治和殡葬改革经费保障,迁移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迁移骨灰的安葬补助和坟墓整治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资金申请按照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执行,各村(居)汇总上报迁移整治坟墓材料,每年1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初审并提供迁移整治坟墓材料(搬迁奖补验收表和相关搬迁相片)报送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坟墓整治奖补经费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标准
1.奖补对象:各乡镇(街道)新建公益性公墓和各乡镇(街道)、村(居)新建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实施奖补。其中新建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奖补对象为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管理单位;新建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生命公园,奖补对象为乡镇(街道)政府;新建村(居)公益性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奖补对象为村(居)委会。
2.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侯政办〔2015〕67号)建设要求;生命公园建设标准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闽侯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1.0版(试行)的通知》建设要求。
3.奖补标准和申请程序:各乡镇(街道)新建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奖补标准和申请程序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侯政办〔2016〕71号)文件实施奖补;各乡镇(街道)、村(居)新建的生命公园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闽侯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1.0版(试行)的通知》(侯政办〔2019〕112号)和《闽侯县财政局、闽侯县民政局关于闽侯县生命公园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侯财社〔2020〕212号)文件实施奖补,并提供所在乡镇(街道)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申请书和项目建设财政审核价报送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