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发布并实施了《闽侯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本指导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中“户”、“宅”、分户及户内成员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其中重点部分为以下几点:
(一)《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由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 际情况对宅基地“一户一宅”进行认定。
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 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重点把握分户的合理性,防止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结合闽侯县实际情况,从公平分配用地、推进用地节约集约、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尊重历史等方面进行考量。
1、就“户”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户”依据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户内成员身份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的认定标准公示条件进行认定。
2、就分户及户内成员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包括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情况将户口迁出的、离异等情况的认定。
3、就“宅”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宅”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的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