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1-13 16:2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政策文件:

  《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共21个政策条款:总则、申报、评审、管理、附则。  《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参照《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共26条。

  《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参照《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共12条,特制定《闽侯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共12条。

  1.完善非遗保护机制。县文旅部门非遗保护中心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十条措施》,全面梳理分析我县非遗项目传承示范基地门类存续现状,完善了非遗保护范围及评审、考核办法及补助标准。

  2.县情结合更紧。加快非遗传承基地展示设施建设,完善非遗项目的评估和监测体系,加强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构建非遗多元保护格局,促进“非遗+旅游”融合发展,完善非遗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非遗立法保障机制。

  3.政策依据更实。我县拟出台的每条政策条款均能在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政策或兄弟县(市)区政策中找到相应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