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正通过)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包括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法律责任等5个部分。
(一)禁猎区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的五虎山国家森林公园(含三叠井景区)和十八重溪国家风景名胜区。
(二)禁猎期
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8年11月14日。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其他事项
《通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4日。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