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提升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处罚、森林火险的报告、起讫时间等6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均为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坟墓相对集中林区和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
每年春节、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藏等时段,且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
1.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审批的农事、林事、游事等野外用火。
2.森林高火险期间停止森林防火区一切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森林高火险期间,我县各级森林防火相关单位可在森林高火险区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对进入高森林火险区人员携带的火种、火具实行临时集中管理。
(四)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处罚
相关执法部门加大违反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险的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险的义务,发现森林火险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告相关情况。
(六)本通告起讫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