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2-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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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榕环保函2023136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24年2月  6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县域快速发展,县城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断增加,原禁燃区范围已不适用于当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按照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榕环保函〔2023136号)中关于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扩大十分必要,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二、制定意义

优化调整扩大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三、调整依据

本《通告》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条文。当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榕环保函2023136

四、调整内容

县曾于2014年第一次划定7.27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占全县总面积0.34%。为贯彻落实市级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甘蔗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面积约为12.59平方公里(已覆盖原有禁燃区范围),具体范围是:东至洽浦村及闽侯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左侧操场、西至青岐村、南至滨江大道及滨河路、北至陈店湖工业区及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六、解读机关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