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8-08 17:4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政策文件:

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8日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通知》(侯政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限价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供应。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2008年6月6日印发的《关于县城限价商品房申购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侯委办〔2008〕4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行为,2020年6月23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的通知》(侯政文﹝2020﹞56号),同时附发了《闽侯县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

经审查认为,《闽侯县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价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的前提条件未能找到明确的上位依据,且较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设置严苛。

    为进一步规范限价房上市交易行为,更好保障限价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第三条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调整为:限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发不动产权证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计算)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通知》的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二、《通知》的总体要求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合法合规,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我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规定,更好保障限价房申购人的利益。

三、《通知》的核心内容

限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发不动产权证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计算)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通知》的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解读机关: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91-2298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