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侯政办规〔2024〕3号)文件精神,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进一步规范我县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作商业设施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近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地价标准、出让年限、批后监管、产权登记、总结评估、其他共十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为有力推进全县低效用地利用率,盘活土地资源。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闽侯县域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符合要求的存量工业或仓储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上述用途存量用地建设批发市场、酒店两类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批发市场、旅馆用地。
2.实施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现状保留使用、内部改造、拆除重建或宗地内空地新建四种方式建设批发市场、酒店项目,土地用途进行相应变更,改为旅馆用地的应先拆除后重建。
3.申请条件。土地权属清晰,未列入收储计划,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10年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申请时点土地剩余年限不少于10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同时项目需纳入闽侯县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经县政府同意后预纳入闽侯县2025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或属于政府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不存在违法违规用地情形。
4.审批流程。按照依申请受理原则,企业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工改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县工信、商务、住建和土储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政府同意后涉及控规调整的,按程序完成控规调整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函,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为精简流程事项,现状保留使用项目,按原批准规划功能相关规范执行,免予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评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通过的意见后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部改造项目,按原批准规划功能相关规范执行,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住建局消防和结构安全有关意见且建筑设计方案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拆除重建或宗地内空地新建项目,按新批准规划功能相关规范执行,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地价标准。按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差价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6.批后监管。土地使用权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依法对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施工图施工、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产权登记。项目需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可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现状保留使用项目,依据出让合同、原不动产权证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内部改造、拆除重建或宗地内空地新建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其中内部改造项目,经批准增设的电梯、消防通道等配套设施,不调整因此增加的面积。
三、政策适用期限
实施意见自2024年1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解读机关: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