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奖励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1-2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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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奖励补助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闽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

  奖励补助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奖励补助政策对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补助政策(试行)如下:

  一、扶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我县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我县新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我县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我县新获评福建省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我县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对我县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我县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我县新获评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对我县新获评省级地质公园、省级观光工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一)对我县新获评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二)对我县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三)对我县新评定的市级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四)对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达到AA、AAA标准的新建(改建)厕所,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0.5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五)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民宿星级培育奖励”的,县级对应市级奖励标准按1:1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同星级奖励仅享受一次。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民宿规划编制补助”的,县级对应市级补助标准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民宿市场开拓奖励”的,县级对应市级补助标准按1:0.5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民宿集聚发展补助”的,县级对应市级补助标准按1:0.3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三、扶持旅游宣传营销

  (一)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大型旅游产业展会(全国、省级旅交会、旅博会等)的旅游企业,给予全额摊位费补助;

  (二)对县内旅游企业单位联合县旅游主管部门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的,经县政府审定,给予承办方不超过活动经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四、扶持旅游集散服务

  鼓励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上报,对经审批开通指定线路旅游直通车满一年,全年运行满730个班次的,连续补助三年运营经费,第一年补助25万元,后两年分别补助12.5万元。其中北片山区旅游直通车连续三年每年增加补助运营经费5万元。鼓励开通的旅游直通车线路有:

  1.闽侯南片地区旅游直通车线路: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天泽奥莱—七里文化公园—五虎山祥谦镇黄土边自然村;

  2.闽侯北片山区旅游直通车线路: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海丝时尚居艺小镇—雪峰山城雪峰寺;

  3.闽侯南北联动旅游直通车线路: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闽都民俗园—昙石山博物馆—龙台山生态园—凤翔首邑温泉度假村—上街大学新校区旗山湖“三创园”—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五、扶持旅游人才建设

  对景区、旅行社等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旅游带头人、民宿等相关县内旅游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免费培训。

  六、附则

  1.本措施适用于在闽侯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或相关单位与个体经营者。

  2.以上奖励补助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3.“扶持旅游品牌创建”奖励为上级奖励基础上的叠加奖励。该奖励同类奖项升级的,只奖励级差之间的差额部份;被降级后再升级的,不再享受当级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类奖项,按奖额高的进行奖励。如有旅游单位被降级后再升级的,应超过原受奖级别后再给予补差。

  4.“扶持乡村旅游发展”补助为市级补助基础上的县级配套补助,同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条件、要求、对象一致,且必须按照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5.除以上奖励外,对获得其它重要荣誉称号的,经县文旅局、旅发中心认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

  6.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扶持奖励。

  7.企业、单位或个人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报奖励资格,追回已领取奖励金,5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8.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侯委发〔2012〕4号)中标准不一致的奖补政策停止实施。

  9.具体政策由县文旅局、旅发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