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等4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2-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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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闽侯县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和《闽侯县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四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1.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予以50%的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3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1.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予以50%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4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25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市级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等级再分别给予50%配套奖励,其中: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5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2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市级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7.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配套奖励25万元。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市级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配套补助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里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县财政再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八、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县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一、做大做活技改基金

  在用好省技改基金的基础上,持续推进100亿元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基金,重点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引入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2年,单个企业投放资金不超过2亿元。

  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

  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总规模20亿元的担保贷款额度,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担保杠杆撬动作用,鼓励我县制造业技改项目对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担保增信支持,提高资产抵押率,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鼓励企业发债融资

  对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并投入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1年。

  四、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按福州市补助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

  五、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市级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按照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75万元。

  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市级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县财政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再给予5万元或10万元补助。

  3.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市级按照投资规模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县财政按照投资规模再给予5万元或1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市级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按照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六、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1.市级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再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2.市级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

  3.市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

  4.市级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3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在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七、技改项目完工奖励

  对2018、2019年度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以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财政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

  八、其他事项

  1.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2.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此前相关政策不 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闽侯县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1.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2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5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平台补助。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我县参会企业达10家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市级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市级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75万元。

  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申报进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名单,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闽侯县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

  两化融合发展四条措施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我县工业互联网项目,市级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1:1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县级财政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支持。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级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县财政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的10%予以配套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工业互联应用标杆和重点项目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市级给予的30万奖励,县财政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

  2.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 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市级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财政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10%予以配套补助,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1.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市级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县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再给予最高1000元配套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5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市级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配套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县财政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25%再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配套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市级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县级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25%再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 该奖补可与县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交税收地方留成。

  四、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市级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级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2.5%再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市级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