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
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闽侯营商环境,扶持闽侯县新增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电力外线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关于印发福州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能源〔2021〕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用于补助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纳入负面清单企业、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分公司)办理新装10千伏3000千伏安及以下非高耗能永久性用电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以及因项目管理需要发生的招投标、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范围包括:1.规上企业:申请当年的前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2.新落户我县企业:按投资协议次年提升规模入库,需提供项目会审纪要及土地权属证明作为佐证依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市场准入,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接入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所涉及的土建建设费用和电气部分(含电缆、电杆等电力设施设备)费用。其余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仍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第五条 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送电的符合规定的10千伏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永久外接电力设施建设资金,经审核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全额补助,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金办理流程
第六条 资金预算
(一)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于每年7月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县工信局初审。
(二)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县工信局部门预算。
(三)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预算金额预下达至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执行过程中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受理企业用电项目建设申请同时报县工信局审批确认后,闽侯县供电公司根据城市管理、电力规划、企业需求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接电力设施建设。
(二)外接电力设施项目施工单位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县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资金结算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按进度下达资金。
(二)负责项目资金结算。
(三)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营商办)职责
对用电工程外接电力设施建设情况、用户满意度等营商环境指标进行监督抽查,并就营商环境指标中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承担的“获得电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外接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请受理、施工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费用审核等项目建设全流程建立管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并根据年度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年度资金结算。
(三)设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加强资金管理,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及凭证,按规定接受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营商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合理节约原则,科学提出电源接入点至企业用电项目红线的走向距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承担电力电缆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履行业主职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营商办)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处理
(一)施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若需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款项的,由骗取专项资金企业承担为追回补助资金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按规定列入县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审计、巡察、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未按规定受理企业用电项目申请,发生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适用于闽侯县县区范围,建设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县发改局(营商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职责分工是依据各单位职能而定,职能发生变化,职责也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