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进一步规范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2-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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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侯县进一步规范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闽侯县进一步规范完善污水处理费

征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

4.《闽侯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侯发改〔2016〕11号)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闽侯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集中供水(不包含自备水源、农村小型供水设施等)的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方案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吨,特种及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20元/吨,具体以《闽侯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侯发改〔2016〕11号)文件为准。今后按物价行业主管部门新的征收标准相应调整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主体和程序

(一)征收主体

1.由县住建局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单位,委托县振兴乡村集团代征污水处理费。

2.由振兴乡村集团作为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企业,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已由县住建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福州青源供水有限公司征收的,在协议期内仍由县自来水公司、青源水司负责征收,待协议到期后变更为县住建局与县振兴乡村集团签订委托征收补充协议)。

(二)征收程序

1.形成清单:由县振兴乡村集团对其供水的用户进行摸排,并形成《闽侯县XX乡镇(街道)企业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户清单》(详见附件1-1)。

2.委托代征:县住建局与县振兴乡村集团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由县振兴乡村集团开展集中供水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3.申领票据:县住建局通过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向县振兴乡村集团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

4.费用征收:县振兴乡村集团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向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5.费用上缴:县振兴乡村集团在收到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至县财政金库。

四、征收计量方式

(一)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征收,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

(二)县振兴乡村集团应当如实向县住建局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量数额。

五、资金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由县振兴乡村集团向县住建局申请,县住建局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县财政核实后拨付。

(三)县振兴乡村集团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由县住建局向县振兴乡村集团开具。

(五)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六、部门职责

(一)住建局负责与县振兴乡村集团签订代征收污水处理费协议并向其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监督、指导供水企业开展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水利局负责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配合监督、指导青口镇、尚干镇、祥谦镇、南通镇、荆溪镇、白沙镇、竹岐乡、鸿尾乡、大湖乡、小箬乡、洋里乡、廷坪乡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发改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范围等具体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票据和资金管理,配合水利局、住建局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闽侯生态环境局配合住建局对工业污水排水户收费情况进行监管。

(七)县振兴乡村集团具体负责集中供水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并与住建局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协议;及时更新供水用户清单,确保应收尽收;加快组织实施闽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通过划转、收购等措施完成现有供水厂整合,并做好水厂日常运营管理。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县振兴乡村集团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宣传及征收工作。

七、征收时间

按照县振兴乡村集团供水服务范围,本方案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印发之日起,对新区水厂、墩园洲水厂、青源水厂、洲头水厂、凤溪水厂(后期由南通水厂替代)、三溪口水厂和溪兜水厂(后期由东南汽车城水厂代替)集中供水服务范围内(甘蔗街道、青口镇、尚干镇、祥谦镇、南通镇、上街镇、荆溪镇、竹岐乡、白沙镇等乡镇街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鉴于溪兜水库属于省水投公司管理,由县水利局负责协调省水投公司配合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

第二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待东南汽车城水厂(预计于2023年9月底供水)、竹岐鸿尾供水工程(预计于2023年12月底供水)建成并供水后,对集中供水服务范围内(青口镇、尚干镇、祥谦镇、竹岐乡、鸿尾乡等乡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阶段:2025年12月31日前,待县振兴乡村集团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及全县供水厂整合工作后,同步对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八、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管理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县住建、财政、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振兴乡村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违反本方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2.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3.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本方案由县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闽侯县XX乡镇(街道)企业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户清

 

 

 

 

 

附件

闽侯县XX乡镇(街道)企业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户清单

村居

(社区)

序号

供水企业

企业性质

户号

用户姓名

地址

用水性质

(居民/非居民)

 

 

 

 

 

 

 

 

 

 

 

 

 

 

 

 

 

 

 

 

 

 

 

 

 

 

 

 

 

 

 

 

 

 

 

 

 

 

 

 

 

 

 

 

 

 

注:污水处理费单价,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