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福州市境内)建设用地】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8-0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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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201225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1047文批复,批准征收(使用)土地3.1702公顷(闽侯县境内),作为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福州市境内)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福州市境内)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福州市境内)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南通镇古城村林地0.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97公顷;青口镇长楼村林地0.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6公顷;上街镇溪源宫村园地0.0552公顷、林地0.29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2公顷;尚干镇红新村水田0.0625公顷;尚干镇龙醒村水田0.125公顷、旱地0.0097公顷、林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尚干镇亭上村旱地0.0257公顷、林地0.0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7公顷;祥谦镇辅翼村林地0.1305公顷;祥谦镇江中村其他土地0.09公顷;祥谦镇兰圃村水田0.0625公顷、园地0.14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1公顷;闽侯县三溪口水库管理处林地0.172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84公顷;祥谦镇中院村旱地0.06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7公顷;竹岐乡竹西村园地0.2075公顷、林地0.10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02公顷、其他土地0.2336公顷;竹岐乡榕中村园地0.2069公顷、林地0.005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6890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00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521公顷、其他土地0.328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702公顷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