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青口投资区林森大道(二期)道路工程(青口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青口投资区林森大道(二期)道路工程(青口段)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庄头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青口镇镜上村集体土地0.1505公顷(其中:水田0.0189公顷,园地0.02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6公顷,水域0.1017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1505公顷土地为青口镇镜上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青口镇庄头村集体土地1.5982公顷(其中:水田0.2970公顷,园地0.13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754公顷,水域0.2185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5494公顷土地为青口镇庄头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地块已于2020年11月起先行开展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房屋补偿登记及协议签订工作,签订的协议和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行的一致,涉及农户已全部签收补偿款。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15〕79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2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56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榕政综〔2009〕100号)。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