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闽侯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以及全国、省、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摸清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保存状况,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大数据库,健全我县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县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重点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县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对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参考配合基建考古调查成果、古厝普查成果、行业部门公布名录,以及公开征集“四普”文物线索,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开展实地调查。尤其是对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特别是这次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普查对象全调查。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工作,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开展涉台文物、海丝文物、摩崖石刻、闽江下游史前遗存专项调查。结合我县实际,对反映海峡两岸交流交往、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等史迹进行专项调查,按照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开展认定工作。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市文物局备案,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处置。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县政府将辖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6.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县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7.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积极组织、调集辖区范围内文物管理部门、县文物保护中心、文博单位等参与普查工作。协调省、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等单位,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训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闽侯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县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作为成员单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普查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县文物保护中心、文博单位等工作机构及社会力量,以及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借)符合条件的人员等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基层文化协管员、文物守护人、文物志愿者力量。同时,应严格规范参加人员的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县文体旅游局:主要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计划等日常工作安排,并负责与上级单位和成员单位协调沟通等工作。负责安排普查队伍进村入户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录入等技术性工作,以及开展重点难点区域的调查。
县财政局:普查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负责为文物普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
县委史志室:主要负责对涉及红色文物档案历史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查阅、咨询工作,为红色文物普查工作提供指导。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为已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等革命文物在复查中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县住建局:主要负责梳理并提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具备提升为文物建筑潜质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名单,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和相关政策咨询、指导等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县水利局:主要负责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为已公布为文物的水利设施在复查中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提供我县灌溉遗产等农业相关遗产名录,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主要负责文物普查过程中,涉及本系统内相关工作和政策咨询、指导等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文投公司:主要负责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积极提供辖区内文物资源线索;负责文物周边环境整治、杂草清理等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拍照、复核提供工作便利条件;负责提供向导服务,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普查队员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录入等工作,以及开展重点难点区域的调查。
(三)实施步骤
闽侯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县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配置普查设备和相关物资,建立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队伍,并选派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上传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并根据我县实际,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县文物普查队伍进村入户开展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普查办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领导小组普查办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成果汇总和应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运用统计抽样调查理论和方法,抽查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省普查办要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支出。对于普查支出,县财政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县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加强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县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总结宣传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及时向省市普查办报告本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进展、经验、创新做法等。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普查成果,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