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56.41亩工业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56.41亩工业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集体土地3.7604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其中:
拟征收文华村集体所有土地2.4427公顷(水田2.1247公顷,旱地0.2178公顷,农村道路0.0034公顷,沟渠0.0788公顷,田坎0.0005公顷,村庄0.0175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土地2.3495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付竹村集体所有土地0.5487公顷(水田0.5401公顷,沟渠0.0086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土地0.3910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团结村集体所有土地0.7690公顷(水田0.7324公顷,农村道路0.0290公顷,沟渠0.0076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团结村集体土地0.6014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4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侯政地〔2023〕49号)作废。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