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力度,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第八批历史建筑、第三批传统风貌建筑名录予以公布(具体名录详见附件)。
属地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意见》(榕政办〔2021〕17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闽侯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十条措施》(侯政办〔2021〕51号)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设置保护标志,落实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和巡查责任,积极引导活化利用,共同做好我县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闽侯县第八批历史建筑、第三批传统风貌建筑公布名录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