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鸿尾乡高端建材产业园基础配套建设项目1号主干道、1号支路项目】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2-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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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5年1月22日闽侯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3609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5〕31号)。

二、拟征收土地坐落、面积及四至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使用土地位于福州市鸿尾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3609公顷,其中征收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水田0.14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2公顷;使用福州市鸿尾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水田0.8488公顷、园地0.1525公顷、林地0.0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2公顷、水域0.030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3609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及时间

由闽侯县鸿尾乡人民政府在该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涉及上述征收(使用)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二)本公告在被征收(使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15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侯征预公告〔2024〕57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使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五)自公告届满60日内,上述征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使用)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