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十一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十一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现对《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侯政文〔2017〕65号)中《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措施如下: 一、协助企业对接2亿元的福州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从闽侯县科技资金投入中划拨5000万元作为“闽侯县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双创”工作,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对于成功对接福州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的我县企业,参照市财政投资金额的50%予以配套跟投,具体一事一议。
二、对认定为国家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国家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按福州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省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按福州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给予1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30%配套奖励。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分别给予100%、50%、30%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福州市标准给予20万元的奖励,我县执行落实福州市该政策。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100%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福州市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我县给予50%配套奖励。
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闽侯县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闽侯县在福州市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3万元,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
八、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向高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业创新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积聚的活动。具体支出一事一议。
九、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注册在闽侯县的企业达50家以上且当年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设示范单位,在福州市奖励基础上,闽侯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十、对入住众创空间且注册在闽侯县的企业与科研院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共同承担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项目扶持总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投资额。
十一、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以上奖项的初创企业、成长企业,将获奖项目转化落地在闽侯县,并在一年内投产的,按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每年100%,后3年每年50%给予奖励。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科技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