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0-1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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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性社会组织: 

  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8〕29号),结合民政局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名录库,特制定社会组织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2024年10月至12月。 

  二、抽查方式: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三、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6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四、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五、抽查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检查具体内容为: 

  1.2024年是否参加年报; 

  2.2023年“期末净资产合计”是否低于注册资金数额; 

  3.是否未换届或证书到期未更换补办; 

  4.地址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5.负责人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6.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7.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家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8.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 

  9.2023年召开理事会是否至少两次; 

  10.行业协会商会是否违法违规收费; 

  11.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是否专人妥善管理; 

  12.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落实非营利性属性。 

  六、步骤措施:一是通过系统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确定本次检查人员;二是通过系统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三是下达通知;四是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五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 

  七、结果公开:将年度抽查工作通知通过闽侯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闽侯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大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抽查对象具体名单 

  2、2024年闽侯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闽侯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抽查对象具体名单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法人 办公场所
1 闽侯县登山协会 林品行 闽侯县祥谦镇中院村前山边10号
2 闽侯县乒乓球协会 洪少华 甘蔗街道入城路北侧八一八西路122号二、三楼
3 闽侯县民间文艺家协会 林岳铿 闽侯县文联内
4 闽侯县戏剧协会 潘振棋 闽侯县甘蔗街道街心路162号
5 闽侯县角梳企业协会 王碧珍 闽侯县上街镇岐安村岐安花园11-7号
6 闽侯县张睦研究会 张炳霖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义序机电园天水路10号一号楼
7 闽侯县农资流通协会 叶生 闽侯县甘蔗街道环城路157号
8 闽侯县林森文化联谊会 林津 闽侯县尚干镇风港字超堂
9 闽侯县竹岐乡蒲洋福康慈善惠民服务中心 张忠旺 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中大道118号新城丽景A区7号楼304单元
10 闽侯县山茶油生产专业技术协会 高常辉 闽侯县经济开发区铁岭西路21号
11 闽侯县祥谦小星星幼儿园 刘剑萍 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道头110号
12 闽侯县青口小明星幼儿园 林文娟 闽侯县青口镇前街村
13 闽侯县荆溪阳光幼儿园 林熙 闽侯县荆溪镇光明村沙溪56号
14 闽侯县睿晨跆拳道健身俱乐部 陶嘉彬 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23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商业街7#102
15 闽侯县新声音艺术培训学校 黄昊天 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奥林匹克健身馆四至五层
16 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张功明 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可河1号
闽侯县民政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备注
1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县级基金会 不定向 每年5% 每年1次  
2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县级社会团体 不定向 每年5% 每年1次  
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定向 每年5% 每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