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办公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商务中心E栋3层,联系电话22068060。
特此公告
闽侯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