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0-2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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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福建省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办公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商务中心E栋3层,联系电话22068060。 

  特此公告

                                闽侯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