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财政局就关于组织开展 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1-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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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有关国有企业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商务流通202410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工作,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和谁申报谁负责”逐级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

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

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二、支持标准

(一)对完善市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由试点资金全额保障。

(二)对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标准化菜市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其他要求:

1.试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分配,鼓励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标准化菜市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

2.新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5年)》要求。

3.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为不含税额度;有效投资额的核定,根据试点项目确定的实施时间段内开具的发票金额,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4.单个项目中,车辆及配套充电设施的有效投资额不超过有效投资总额的 20%。车辆主要指用于商贸流通的物流输配车辆、冷链车辆、作业叉车等作业车辆,其他如私家车、办公车等非作业车辆不属于有效投资范畴。车辆所有权归项目申报单位所有。  

 企业所投入的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为在依法注册登记并在闽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建设地应在闽侯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需满足以下情形:

1、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主体。

(四)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资金补助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能够对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形成有效支撑。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项目。

(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需要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无需立项等手续的项目,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且租赁结束期不得早于 2026年 12月31日;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建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六)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 2023年1月1日,且能在 2024年 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建成。

(七)已享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2.2021年 6月1日至今已实施的县域商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方案》(附件 1)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双面打印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七份(市级5份,县区2份),各项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word版和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开展,直至试点资金使用完成。

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申报谁负责原则,企业自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属地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及有关国有企业初审后正式函件申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财政局,并将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和应急管理部门对涉黑涉恶、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审核比对结果(县商务局负责函请相关部门审核比对)随文上报市商务局备案。

3.第一轮申报项目应于 2024年11月28日上午前报送至县商务局、财政局。(联系人:县商务局陈玉平22062235

 

附件:1.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方案

2.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汇总表

 

 

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财政局

 

2024年 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