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商务局权责清单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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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权责事项 子 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备 注
表一:行政确认(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备注
1 成品油零售规划确认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新建、迁建、改扩建)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延期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表二:公共服务(共1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 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备 注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0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备注
1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2 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报备的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报备机制,全面掌握全省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基本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3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统计及报送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附表2格式报送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行政监督检查  
4 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企业在我市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3.《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行政监督检查  
5 对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监督检查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取消商务部“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

2.《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办单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主办单位的注册管理。

展会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展会的展前和展后备案管理,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负责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表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在注册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发现注册或备案内容填报不完整、信息有误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在线通知填报单位补充更正,或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行政监督检查  
6 对参展方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行政监督检查  
7 对主办方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不力行为的监督检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行政监督检查  
8 对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榕委编办【2020】96号):市商务局牵头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市商务局在发现企业内设加油点有违法违规行为后,可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共同查处,也可依法将相关执法权限委托市市场监管局行使。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商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商务规〔2023〕6号)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建立成品油购用存管理台账;负责监督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供油,督促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未按规定审核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进行依法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机制,汇总掌握各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油品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情况,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做好内设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管控及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及时将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情况报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汇总。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公安、气象、环保、属地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各相关监管部门对照《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检查项目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职能部门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函告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实施行业监管、专项监管。

9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监督检查  
10 对网络零售第三方交易规则备案等管理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