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12-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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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合理布局是指在闽侯县辖区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进行总体规定、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设置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以公开公平、先后有序和满足消费、方便购买、服务社会的原则进行,并结合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经营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无商品摆卖、无货架及住宅性质一层以上的场所等其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闽侯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闽侯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实际测算零售户合理数量,并定期公布。因所处区域超出办证控制数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证明,优先审批发证,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城区、乡镇及福州高新区主要街道新设零售点应与街道同侧已设零售点相隔不少于30米。

第七条  其他非主干道地区以行政村、自然村根据人口数(人口数以计生人口管理站提供的人口数为准)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设一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数量不足300人的按300人计算。

    第八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数量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间距及数量限制:

    (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床位在50个以上的,酒楼、酒家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因对内经营需要,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其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必须在经营场所内;

(三)店堂经营面积为100㎡以上、以开架自选为主、经营食杂相关的便利店;

(四)因店面转让在原址办证的,且店堂经营面积在50㎡以上、以开架自选为主、经营食杂相关的便利店;

(五)大型综合商场、购物中心,商铺总数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铺总数在100个以上的,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 个零售点,增加数量不足100个的按100个计算;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10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100个以上的每递增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个的按100个计算;

(七)同一经营人在本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经营零售点达5家以上,且新申请的零售点从事食杂零售业务、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

(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的,原被许可人在负责人不变、企业经营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半年内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通知书面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校校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

(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三)政府公布规定待拆迁的建筑场所内的;

(四)简易搭盖或临时性的经营场所,以及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饮料亭、报刊亭等的;

(五)经营场所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日常监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中小学周边的间距,本规定中其他的“间距”指从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出入口门线中点,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门线中点的距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中学,也包括职业中学、中专等各类学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闽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