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4 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
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闽侯县实际, 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闽侯县(含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划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 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 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 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 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 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 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
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 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 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 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域以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 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 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 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酒店、大中型 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 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 直线距离 50 米(含)范围内的;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 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 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 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 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 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 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 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 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
(九)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 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 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 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四)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 润等因素,结合闽侯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 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 区域单元。
第十一条 各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 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模式。
(一)数量调控布局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
测算的各街道、乡镇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 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数量 定期公示。
(二)间距限制布局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 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 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各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 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 于调控数量 3%的为饱和区,-3%(含)至 3%(含)的为稳定区, 小于调控数量-3%的为发展区。各区域类型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 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 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 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按照“退一 进一 ”的原则,发证机关以轮候登记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 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 策略。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 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 10 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 公众知情权。
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应冻结排队轮候, 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应当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申请,并由下 一位轮候申请人递补申请。
第十四条 轮候登记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 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 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 登记事项。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 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 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 申请人登记的企 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 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申请人如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 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 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 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 的,店铺空置、未经营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单元数量调控限制,但 受间距限制, 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建成并交付使用至本规划发布施行之日不满两年,及 本规划发布施行后新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规划住户 户数(商品房数量)在 500 户以下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递 增 500 户(含)可增设 1 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 500 户的按 500 户计算,最多设置 3 个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站、公交客运站、火车站内部候乘场所及地 铁站站内区域,原则上只设置 1 个零售点;候乘场所超过 2000 平米的,可增设 1 个零售点,最多设置 2 个零售点;
(三)本规划发布施行后新建成并交付使用高度集约的商业 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100 个 商户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每递增 100 个商户(含)可增设 1 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 100 个商户的按 100 个商户计算,最多 设置 3 个零售点;
(四)全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高速 公路服务区、度假村、旅游景点、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 特殊场所,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五)建成并交付使用至本规划发布施行之日不满两年,及 本规划发布施行后新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超过 1 万平方米可增设
1 个零售点,最多设置 3 个零售点;
(六)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人员数量 1 万人以内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超过 1 万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超过数量不足 1 万人的按 1 万人计算,最多设置 3 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元数量调控、间距限制 方面给予放宽, 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 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 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 经营地址的,不受单元数量调控限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 售点间距不少于 15 米;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改造或布局调整导致 或原持证人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接到 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 迁往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不受单元数量调控限 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5米;
(三)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低保户、特困户(低 保户、特困户须出具经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残疾人(持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核发的残疾人证)以及伤残 军人(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核发的伤残军人 证),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受单元数量调控限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5 米。上述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在单元的规 划数量调控限制以及不受间距限制, 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 相关证据材料。
(一)属于国家、省、市级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项 目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的,能够 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准予经营的证明、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 材料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在原许可 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申请办证的,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数 量调控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不受所在单元规划数量调控限制的,申请人应 在提交申请时,主动告知并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的佐证材料。
不受所在单元规划数量调控限制的新设零售点,不作为登记 申请时间在其新设零售点申请办理之前的轮候申请人办理烟草制 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最近零售点。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 烟专营店,应符合雪茄烟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 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雪茄烟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实施动态调整并定期公示,达到 雪茄烟证件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 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 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 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
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 测量的最近零售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 积为准, 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参照,公摊 面积不计算在内,包括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 他用于仓储或商用等经营用途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 以上 ”“范围内 ”“ 以内”包括本级 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 ”是指经教育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 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 入的校门,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 圾通道以及边门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闽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2024年 11 月20 日起施行,遇上级政策、 规划调整的,按上级规划标准执行。2023 年 9 月 26 日施行的《福 建省闽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