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4年2月26日闽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当场发现该站站房三楼的三个房间都摆放有床铺等个人生活居住用品。该站存在将加油站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站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2项处罚决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