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12-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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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闽侯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闽侯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就我县2021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受理地点

1、受理时间。

202012202021年120工作时间

2、受理地点。

申请人工作生活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二、受理对象。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确一名年满18周岁,在我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11.5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69万元以下(含)的下列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以申请时社保缴交地为准, 不含灵活就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含我县跨乡镇(街道)务工的本县居民),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辖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我县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3、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我县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审核及配租流程

 
 
 


五、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它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它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六、配租保障方式

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地有公租房的给予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无公租房的,给予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申请实物配租的根据我县现有公租房房源分布情况进行抽签选房。当年未能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之日次月起算,轮候期满12个月的,于第13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直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办理公租房交房手续当月停止发放;

(二)租赁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闽侯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补贴发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四)申请家庭在我县有违法建设等行为的。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保障性住房。

、其它

本方案及未尽事宜,按照我县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十、咨询电话

1、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062805

2、竹 岐 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 0591-22991183

3、白 沙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62099611

4、尚 干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276600

5、祥 谦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250477

6、青 口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766056

7、南 通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62082832

8、上 街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887422

9、荆 溪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197680

10、鸿 尾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71130

11、洋 里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20650

12、大 湖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13103

13、廷 坪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32736

14、小 箬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26172

15、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591-22065519

16闽侯县民政局 电话:0591-22069857

17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电话:0591-22982461

 

特此公告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