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12-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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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住房保障

                        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侯政办〔2018〕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闽侯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闽侯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以及《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榕政办〔201879号)规定,为加快我县住房保障方式转变,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侯政文〔2013〕191号)申请审核,取得闽侯县公租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机构等根据我县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变更为租赁补贴,已变更为租赁补贴的不可再转为实物配租。

第五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之日次月起算,轮候期满12个月的,于第13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直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办理公租房交房手续当月停止发放;其发放标准、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情况由县房管所定期测算提出,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物价局确定,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  租赁补贴对象需租赁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的房屋需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登记备案,房屋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发放租赁补贴。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对象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将租赁补贴按季发放至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如因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后未向县民政局进行申报交更的,损失由租赁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按照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实行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制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参照实物配租的合同管理方式,与租赁补贴家庭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县、乡镇(街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租赁补贴家庭的日常监管和定期复核工作。租赁补贴家庭也要按照公租房配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年度申报等义务。

第十条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一年, 补贴家庭可以申请续发补贴,参照届时公租房续租复审程序认定,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之签订新的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租赁补贴合同期内,补贴家庭主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按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开展核查,经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由县民政局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通过责令退还直至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相关补贴款,并将相关家庭成员列入我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