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综合社会效益,切实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住房状况,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侯政文〔2013〕191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发布并实施了《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在我县既有公租房政策的基础上,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标准、申请和准入审核、实施保障、租赁管理、退出管理、重点行业配租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细化。其中重点部分为以下几点:
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建立多类型保障体系
以住房困难家庭的年收入为划分依据,将申请家庭分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型保障对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C型保障对象)。为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
将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申请人,列为A型保障对象。
将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申请人,列为B型住房保障。
将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申请人,列为C型住房保障
2.结合我县实际,优化准入条件
进一步优化进城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对住房方面的准入标准予以调整;优化技能型、高学历人才准入条件,增加了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的申请资格,申请时的劳动合同要求年限缩短为3年。
3.规范、补充重点行业住房保障
参照福州市主城区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对重点行业住房困难家庭定向配租公租房的保障范围予以调整。
二、 保障方式和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1.提高核定保障配租面积
按照申请家庭的人口数,1人、2人、3人以上家庭分别按45、55、65平方米核定保障配租面积,在核定面积内实行减免市场化租金标准。各档保障面积均增加15平方米。
2.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按照申请家庭的保障类型(A、B、C型),分层次适用不同的租金优惠政策:A型保障对象,在核定面积内实行减免8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B型保障对象,在核定面积内实行减免5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50%);C型保障对象,在核定面积内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
3.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对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进行补充、完善。参照福州市主城区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拥有汽车申请家庭的申请限制予以调整、细化。
4.转型衔接机制
建立保障类型转型衔接机制,因收入增加等因素不再符合原保障类型的家庭,可转为其审核后符合的保障类型继续予以保障,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政策。
三、 申请和准入审核
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窗口受理、网上审核、轮候保障。对申请、审核的各环节时限要求予以缩短,缩短申请时间。
对申请、审核各环节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及认定要求予以补充、细化。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房产申请人的认定标准予以调整;对于已被征收房屋申请人的准入条件予以补充、完善。
四、 实施保障
对租赁补贴发放前现场核查申请人租住房屋的真实情况做了规定,并规定根据实际租住面积计算租赁补贴金额。
五、 租赁管理
重新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租后管理工作。
建立住房保障类型转型衔接机制。原符合A型保障条件的对象,因收入增加等因素不再符合A型条件但符合B、C型条件的,可转为B、C型保障对象,执行相应的保障及其租金标准;原B型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可转为C型保障对象,执行相应的保障及其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转为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退出原承租住房。
对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清退流程予以调整、完善。
六、 退出管理
对搬迁过渡期做出明确规定,对超过搬迁过渡期仍拒绝腾退的房屋使用费做出规定。
七、 重点行业定向配租保障
对重点行业的定向配租保障流程及租后管理工作予以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