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县民政局核查:
陈华(身份证:3501211******10054)家庭年收入为57391.11元,超过我县廉租住房家庭年收入4万元的规定,低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8.5万元的规定。
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侯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联席会议审定,将陈华由廉租住房保障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请按规定给予变更并将执行情况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