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 在保家庭陈华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5-05-26 08:5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县民政局核查:

陈华(身份证:3501211******10054)家庭年收入为57391.11元,超过我县廉租住房家庭年收入4万元的规定,低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8.5万元的规定。

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侯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联席会议审定,将陈华由廉租住房保障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请按规定给予变更并将执行情况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7日